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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

    日前,《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根据方案,青海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推进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除列为淘汰对象的锅炉外,所有燃煤锅炉均应采取脱硫措施,其中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钢铁、水泥、化工、有色、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中已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企业,要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整治,逾期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2017年,全省重点实施扬尘综合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及能力建设等五类骨干工程项目共50个,预计投资9.7亿元。全文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7年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计划》)实施情况的终期考核年。为持续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3〕65号)、《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和终期考核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6年,全省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在75.4%—98.6%之间,平均为88%;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在40—114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7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17—49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35微克/立方米。全省总体空气质量较上年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2016年,我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东部地区向六州拓展,实现了由重点区域治理向全面防治转变。在抑尘上,强化建筑施工地和公路建设场地扬尘治理,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和产污环节全面落实抑尘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不断提高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水平。在减煤上,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规模,结合天然气管网覆盖扩大燃煤锅炉治理范围,西宁、海东两市通过摸底清查、制定方案、资金补助、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完成年度淘汰任务的137%。在控车上,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实现了国Ⅴ车用汽柴油供应,累计完成411座加油站、5座储油库油气回收改造;全省公交和出租客运车辆中替代燃料、清洁能源车辆分别占到总数的85%、75.2%。在治企上,重点区域新建火电、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执行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实施了27个重点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在增绿上,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实施城市(镇)绿化美化,完成营造林190万亩。

    (三)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受高寒缺氧、气候干旱等自然条件和区位地理条件影响,全省环境空气中颗粒物背景值浓度偏高,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呈上升趋势,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一是城市(镇)建成区开挖、施工、拆迁工地较多,“5个100%”控尘措施覆盖不到位,扬尘污染控制任务依然艰巨。二是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尤其是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快速增加,导致部分区域空气中NO2浓度偏高,2016年西宁、海东两市出现NO2年均浓度超标现象。三是东部城市群城区周边天然气未覆盖区域原煤散烧现象仍然突出,六州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展缓慢。四是个别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全省重点城市(镇)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步提高,重污染天数有所降低,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考核基准年大幅下降,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保持稳定,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内。

    三、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三)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第六点中提到柴油车尾气排放治理,如下:)

    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1)严格新车环保准入。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重型柴油车,全面执行机动车国Ⅴ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含农用机械)须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

    (2)规范机动车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凡未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检验机构一律与环保部门监管平台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年底前实现与国家联网。

    (3)基本淘汰黄标车。西宁市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制度,海东市及其他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黄标车限行措施,积极落实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激励政策,加大路检路查力度,推进黄标车加快淘汰,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范围黄标车。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西宁市、海东市逐步开展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整治。

    (4)加快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按照国家要求,做好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的准备工作,确保如期保障油品供应。加快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度,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如期完成所有回收治理任务。

    (四)依法强化监督管理,逐步健全管理体系。

    四、重点治理工程项目

    2017年,全省重点实施扬尘综合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及能力建设等五类骨干工程项目共50个,预计投资9.7亿元。为确保实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市(州)应结合实际确定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

    (二)严格责任考核。

    (三)强化资金和科技保障。

    (四)加强宣传教育。